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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fjedu.com整理 2006-11-30

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及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在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因教学工作需要,近三年以来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任务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对任教不满3年(截止2005年4月30日)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对任教3年以上人员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一)、(二)、(三)、(四)款规定的认定条件;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编正式教师可以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在编正式教师向所在学院报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向任课专业学院报名,所在学院负责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或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两张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个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不作要求的可以不提供;对需要通过体检、测试等取得体检表、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
  (三)学校审查认定。
  (四)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发证。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或考核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学院成立专业评议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需要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或考核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或考核及审查。
  对不需要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或考核的申请人,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作出书面鉴定。
  五、教师思想品德考核
  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考核表》,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进行书面鉴定。
  六、体格检查
  具有2004年1月1日以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的可以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不具备上述证明者由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和地点由校医院另行通知。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事处、各学院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负责。
  八、日程安排
  因为时间紧迫,请各学院妥善安排,并于5月12日前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上交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本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2.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6.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核表
  7.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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